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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图书馆抗击疫情舆情资讯之十四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云南省每日通报“武汉肺炎”疫情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2月11日12时至24时,新增确诊1例,累计确诊154例】2月11日12时至24时,云南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增确诊病例1例(红河州)。 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54例,除治愈出院者外,现均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现有危重2例,重症16例,治愈出院20例,疑似病例89例,无死亡病例。

2月12日0时至12时,云南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增确诊病例为零。 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54例,除治愈出院者外,现均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现有危重2例,重症15例,治愈出院23例,疑似病例69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839人,无死亡病例。 确诊病例中,昆明市46例、西双版纳州15例、昭通市14例、玉溪市14例、曲靖市13例、大理州13例、保山市9例、红河州7例、丽江市7例、德宏州5例、楚雄州4例、普洱市4例、文山州2例、临沧市1例。

 

二、云南省抗疫情最新举措:

1、云南省发布第8号通告

为防范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输入及扩散风险,现发布以下十条措施:

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

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或通过“云南省疫情防控个人健康申报系统”微信小程序扫码登记。

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复工复产企业应切实履行内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对发生散发病例的工作场所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对出现聚集病例的应立即停工停产,直到疾控机构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五、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要严格落实人员登记制度,发现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及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六、对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返程人员,制定点对点运送方案。

七、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复工前的人员返岗排查工作,排查参建人员是否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是否有密切接触史,全面掌握参建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八、所有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登记、检测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加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出租房的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九、对出现单个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疫点隔离,对出现聚集性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区域封锁。

十、对故意隐瞒个人健康状况、出行信息,不配合调查、医学观察等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9号通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共场所迅速开展“云南抗疫情”扫码行动

一、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劳务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餐饮门店、医院、药店和地铁、公交、机场(候机厅)、车站(候车室)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所有公共场所均实行扫码入出制度。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业主须通过微信搜索下载“云南抗疫情”扫码程序,按提示要求,生成并打印二维码,张贴于公共场所入口和出口的显著位置,并派专人引导、监督入出人员扫码。

三、所有入出公共场所的人员均须配合扫码,首次扫码需短信验证(短信免费)。对拒不配合的,公共场所有权拒绝其入出。对强行入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行动起来,支持、指导、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迅速建立入出扫码制度,并严格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12日12时实行,停用时间由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研究确定,另行通告。

 

3、云南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决定、命令、公告,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出租人及旅店业经营者对来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地区的承租人、旅客未主动报告,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康报告制度,如实登记复工人员信息,特别是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实时监测员工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症状,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实施上述第一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云南防疫舆情关注热点

1、全省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底以后,暑假放假时间相应顺延,确保国家规定的春季学期课时总量不减少。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综合研判确定后另行通知。

 

2、2月11日,7辆满载牛奶、鸡蛋、大白菜、瓶装水运输车队从云南大理州祥云县驶出,带着白州人民的淳朴之情,星夜兼程赶往湖北武汉,为武汉战“疫”加油助力。

这批物资总重量176.5吨,总价值88.26万元。分别由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捐赠牛奶1008箱、核桃乳2004箱,价值17.06万元;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捐赠牛奶5000箱,价值30万元;大理神野有限公司捐赠瓶装水4900件,价值7.5万元;祥云泰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捐赠黄心大白菜50吨,价值15万元;祥云县蛋鸡养殖联销协会捐赠鸡蛋1040箱,价值18万元。

 

3、云南口罩及消杀用品生产企业已全部复工复产

2月11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省内专家召开座谈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运行处处长魏树平在会上向媒体表示,截至2月9日,全省工业企业复产率为25%。在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产情况方面,目前全省5家医用口罩生产企业、2家民用防护口罩生产企业、18家消杀用品生产企业已全部复工复产。24家药品生产企业已复产22家,复产率达到91.7%。目前,已复产的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正在开足马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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