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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作者: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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