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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下载文件: 201211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制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doc 农办政函〔2012〕82号.ceb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有关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2]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单一中量元素肥料应当申请肥料登记。对未取得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单一中量元素肥料的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

    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加工。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作者: 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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