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English
返回首页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手机云图 | 网站导航
最新图片文章
  • 没有任何带图片的信息!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浙政发〔2006〕4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现就我省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资偏低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各级政府应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列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增长的作用,调节和指导各类企业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并启动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到2007年底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0%以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行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研究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实行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落实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和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严禁违法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行城乡就业统筹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培训经费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办法,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用工企业加大培训投入,用好用足职工培训经费及相关的政策。各地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到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全省每个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实行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发证管理机关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用人单位,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教职工编制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进行核定,公用经费按照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公用经费拨款定额拨付。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在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经批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各地要加强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将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免费向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平台的推广使用,加快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和农民工集中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重视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和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级组织,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讨论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外出务工的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十八)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省内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十九)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二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积极探索和推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形成一个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力度,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积极给予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二十二)强化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维权渠道,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继续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完善政策,壮大县域经济。

    (二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一体的环境卫生、供排水、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财政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五)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县城)和中心镇的集聚和带动作用,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促进人口和要素集聚。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鼓励和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对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实施《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市民规范,履行应尽义务。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作,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一)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要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

    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表彰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作者: 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
    版权 ©云南省图书馆 201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南路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