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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视野下的“共享工程”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纷纷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推动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数字资源的传播,出现了一些和我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类似的政府公益项目。

            比如在美国实施的“科技机遇计划”与“社区科技中心计划”;在英国实施的“学习资料数字化和学习型社区网络”与“文化在线”;在印度实施的“村村通网”工程、“数字农村”工程和“墙上之窗”项目;在南非实施的“数字之门”项目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类项目都是由政府策划组织,主要面向基层、农村和弱势群众,并十分重视通过项目有效提升少年儿童的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一般地说,发达国家更重视资源传输通道建设,发展中国家更重视资源建设。这些项目的普遍性说明了,以保障基本权益、缩小数字鸿沟、扶助弱势群体为目的的公益性项目,不能完全走市场运作的道路,政府必须承担起基本的责任,才能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

            我国的文化共享工程体现出了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大的力度。文化共享工程有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体系,有其他国家类似工程无可比拟的优势,体现了我国体制可以比较容易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色。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设置了针对文化共享工程的条款,首创了适用于文化共享工程的“公告制法定许可”,这一举措,既体现了政府在保护作品著作权方面的带头与示范作用,又为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建设开辟了一条便捷、低成本的授权获得方式。我国各级政府对文化共享工程的投入度在文化建设项目中是空前的,但资金不足仍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我国的文化共享工程有必要借鉴英美等国类似工程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同时,政府需要制定“鼓励”的具体政策,既要鼓励其社会责任意识,又要形成利益吸引机制。

    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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