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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6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中新网昆明4月8日电 (记者 胡远航)记者8日从云南省文化厅获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调研员兰明贤透露,该条例多项条款为全国首创。

  据介绍,《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分七章,共46条,针对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名称、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障措施、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调研员兰明贤透露,该《条例》亮点突出,强化政府保护责任,并在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非遗”调查等方面做了明晰的规范。除此之外,《条例》规定,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对无法履行保护职责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重新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待遇;实施旅游业收入反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这些条款均为全国首创。
  云南是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传统文化保护的省份,早在2000年5月就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全国各省区制定类似的法规提供了借鉴,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此次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修订完善。(完)

作者:胡远航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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