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号)和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建议省政府批准建立云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 要 职 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全省古籍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保护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古籍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会 议 成 员
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云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云南省文物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为便于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工 作 规 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根据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政府。
四、工 作 要 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
1、落实国务院关于古籍普查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2、各厅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从不同方面予以古籍普查与保护工作支持与配合。各有关部门及各古籍收藏单位,应加强协作协调,形成合力,努力做好我省的古籍普查与保护工作。
3、省中心要积极与各有关厅局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并通过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4、为便于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云南省古籍保护中心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